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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在校生“自考本科二学历”助学 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9-03-11 点击数:

 闽南师范大学关于加快推进在校生“自考本科二学历”助学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充分发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继续教育与终身教育功能,积极推进我省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更好地满足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积极探索自学考试与普通高等教育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关于进一步鼓励在福建省普通高校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意见》精神,我校于2007年起,在本校本科在校生中开展自学考试本科第二学历教育(以下简称“自考二学历”)试点(法律和商务英语专业)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为更好地推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在我校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开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旨在让大学生在完成第一学历学习任务的同时,跨专业多修一个本科专业并获得学历、学位,不仅可满足大学生多样化的学习和发展需要,而且有利于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经过十年来全国各高校的试点工作,已形成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与普通高校本科教育形式相互沟通和衔接、课程和学分互认机制,满足了高校培养双专业、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确保“自考二学历”助学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有效促进双专业、复合型人才培养,提升大学生就业竞争力,各学院和有关单位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组织与实施。

二、基本要求

(一)学校成立“自考二学历”工作指导委员会,分管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及相关学院的负责人组成。

(二)学院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自考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全体教职工要形成共识,统一思想,积极参与,为扎实推进此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学院要成立“自考二学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对“自考二学历”的宣传和发动(每年4月份、10月份之前的招生宣传时段),积极引导在校学生参与“自考二学历”的学习,努力营造“自考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学院要认真根据省考试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公布的开考计划,安排好自考二学历各相关专业的课程授课、辅导及考试工作,要精心组织,管理到位,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组织专业教师做好核心课程的考前授课、辅导等工作(核心课程于每年4月和10月份考试),确保教学质量。同时,学院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及其它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密切配合,抓好学生报考,学费缴交,日常管理,组织教学,教学计划实施,考核及学生成绩认定、报送,毕业论文,毕业证书申请等环节的服务工作。

(四)继续教育学院作为自学考试主管部门,要结合省考试院自考处年度工作计划和教学安排,及时有效地做好我校“自考二学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进实施等工作。加强考籍考务管理,确保考生报考、学习、考试、成绩管理、毕业论文、毕业信息汇总、毕业申报以及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一系列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主动对接教务处、学院等单位,做好学分互认与学分统计。要根据考生的不同需求申报新增专业,让学生对专业有更多的选择。把学院“自考二学历”助学考试业绩纳入学校继续教育工作考核指标。

三、实施管理

(一)组织与宣传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统一制作和分发自考二学历宣传材料。在考生报考注册后将考生按专业分配到相关学院,协调相关学院制定教学计划和考试计划,督促相关学院为报考的学生开展教学辅导工作。开考专业的学院要把“二学历”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教学与管理质量,学校对做出贡献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学院给予奖励。

(二)报名与注册

学院协同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于每年的4月份与10月份前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接受学生咨询,为学生解读考试工作相关政策。组织学生到继续教育学院集中办理报名、登记、资格审核、注册等工作。招生人数低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允许开班。

(三)学籍与学生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对取得学籍的“自考二学历”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其在籍期间的学习过程和学业成绩,录入福建省考试院自考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开设专业的学院要强化“自考二学历”专业教学班的学生管理,每个班配备一名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班主任,班主任应加强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人员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基础课程成绩与学分认定工作以及其他常规性管理工作。“自考二学历”学生在籍期间违反自学考试纪律和学校各项校规校纪的,按自学考试和所在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教学管理

1.“自考二学历”专业各学期的教学计划由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与学院教务部门共同制定。

2.开考专业的学院要对“自考二学历”专业的师资进行管理和考核,选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且教学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并将其教学课时计入年度教师教学工作量。

四、保障措施

(一)在学校“自考二学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学院和有关单位应统一思想,加强沟通,互相配合,营造良好的“自考二学历”报考和学习氛围,共同推动我校自考二学历教育考试工作,为培养双专业复合型人才提供思想保障。

(二)教务处对教学单位开展“自考二学历”专业所涉及的公共课成绩与学分的认定给予大力支持,依据有关政策有效推进“自考二学历”专业课程与原专业相关课程的学分互认以及相关工作。

(三)学校将“自考二学历”工作成效作为学院继续教育工作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出台奖励政策,对输送生源的学院和开考专业的学院,按办学规模与效益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四)效益分成。学生培养费除缴学校20%管理费外,剩余的80%做如下分配:输送生源学院,按10%核拨,生源超过100人的,超过部分按15%核拨,作为生源学院统筹及招生奖励经费;50%核拨给举办专业的学院,作为教学费用(包括授课、论文指导、论文答辩等)、班主任、管理人员等相关经费。剩余15%-20%作为继续教育学院的统筹金,其中10%作为管理经费,5%-10%作为对有贡献的学院和个人的奖励经费。此项发生的津补贴纳入学校绩效总量,按照《闽南师范大学绩效工资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闽南师大〔2016〕3号)执行。

经费核拨和奖励时间安排在每学年(学制两年)学生缴费后的两个月内由学校核拨给相应学院。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闽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地址:漳州市县前直街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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